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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9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庆印、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印,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9351号申请人:张庆印,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滕霞,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济宁市技师学院,住本区。申请人张庆印与被申请人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庆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霞银行存款37.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陆阳以其位于都市花园小区21号商住楼东二单元六层602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霞的银行存款37.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