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117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胡祖娇与黄成叶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娇,黄成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117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胡祖娇。被执行人:黄成叶。关于胡祖娇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成叶在光大银行79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5.06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成叶在光大银行79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5.0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