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勇,陈秀梅,张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961号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旭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陈秀梅、张晶,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