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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辉,焉荣萍,刘允成,孙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明辉,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焉荣萍,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允成,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孙明江,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乳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焉荣萍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