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卢忠明与安庆市大观安海制冷设备经营部、安庆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明,安庆市大观安海制冷设备经营部,安庆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忠明,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安海制冷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晟园北1号,注册号:340803600041057。被执行人:安庆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建设路30号万豪逸景J号楼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589986-X。法定代表人:陆红,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安海制冷设备经营部、安庆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604.5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