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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与黄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黄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1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写字楼,负责人:孙振国。被告黄胜,男,住址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与被告黄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诉,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海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