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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奎猛与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奎猛,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戴奎猛,居民。被申请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14层。法定代表人:张绍波。申请人戴奎猛与被申请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双方已经和解,申请人戴奎猛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景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