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恒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恒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40602-4。法定代表人:张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恒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88号恒元商务广场A座17楼,组织机构代码:76852087-1。法定代表人:赖焕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760元、执行费12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恒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813号、814号(新境公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10;土地证号:慈国用2015第010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恒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811号(新境公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23;土地证号:慈国用2014第0112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恒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492号(新境公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03;土地证号:慈国用2015第010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