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87号罪犯李斌,男,生于1985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08年07月0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06月09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07月0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11分。缴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7月0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