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东霞与梁学和、刘姚林、刘占清、王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霞,梁学和,刘姚林,刘占清,王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朱东霞,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被执行人梁学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姚林,女,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占清,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占琴,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东霞申请执行梁学和、刘姚林、刘占清、王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学和、刘姚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朱东霞借款本金3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及申请执行费4590元,被执行人刘占清、王占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