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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开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震南诉被告马立杰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开初1490号原告:韩某某,男,201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韩伟,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职工,现住唐山市。被告:马某某,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银分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