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执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1340号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凤台县国土局申请执行凤台县丁集中心校行政处罚一案,因应申请人凤台县国土局的申请依法对凤台县丁集中心校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关于凤台县丁集中心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9079.6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胡晓涛填发人:胡晓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