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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北台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南京北台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以北招商花园城。法定代表人蒋铁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北台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3号新百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宽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北台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南京北台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腾空所租赁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招商花园城第B1层的第106、107商铺,返还给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并向其支付租金240000元,物管费800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腾房交付之日为止,按每月10000元结算的房屋占用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招商花园城第B1层的第106、107商铺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款5000元交至本院,我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款物发放手续。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北台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陈宽梅实施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霞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