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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杜玮霖、李雷、陈在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杜玮霖,李雷,陈在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邱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玮霖。被执行人李雷。被执行人陈在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杜玮霖、李雷、陈在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在银、杜玮霖、李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在银、杜玮霖、李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杜玮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帐户中存款12000.00元、李雷帐户中的存款378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杜玮霖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盐亭支行帐户中4859.00元;三、将上列所扣划的款项汇入盐亭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户名:盐亭县人民法院,帐户:22258101040076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法律的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