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未杰与被执行人邱满洲、徐春爱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未杰,邱满洲,徐春爱,邱亚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郑未杰,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满洲,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春爱,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亚萌,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未杰与邱满洲、徐春爱、邱亚萌同居析产纠纷的(2015)永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满洲、徐春爱、邱亚萌应给付申请人彩礼款531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696.8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