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刘念与被告卢康、赵宏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刘念,卢康,赵宏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819号原告:吕刘念,住望都县。法定代理人:刘玉景,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康,住望都县。被告:赵宏辉,住望都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代表人:王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刘念与被告卢康、赵宏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刘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刘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朝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