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银庆与李满堂、季秀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庆,李满堂,季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庆,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满堂,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季秀荣,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银庆与被执行人李满堂、季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鹤城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向申请执行人张银庆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满堂、季秀荣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银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满堂、季秀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鹤城证执字第3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银庆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满堂、季秀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