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晓震与代胜海、高华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震,代胜海,高华芹,李延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241号原告:张晓震,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守玉。被告:代胜海,农村居民。被告:高华芹,农村居民。被告:李延章,农村居民。原告张晓震与被告代胜海、被告高华芹、被告李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晓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7日,被告代胜海、被告高华芹以经济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被告李延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此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至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代胜海、被告高华芹基本情况,对被告代胜海、被告高华芹直接送达时,发现被告代胜海、被告高华芹下落不明,无法查证被告代胜海、被告高华芹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张晓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