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巧阳与林丁华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阳,林丁华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146号原告:王巧阳,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松,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丁华,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阳诉被告林丁华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巧阳与被告林丁华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巧阳负担。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