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陶云书与杨远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书,杨远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3966号原告:陶云书,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苗族。被告:杨远飞,男,40岁,汉族。原告陶云书与被告杨远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陶云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云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云书负担。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梦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