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步龙与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步龙,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马步龙,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军(又名王守军),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