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磊与浙江力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浙江力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938号原告王磊,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浙江力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4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彬彬。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浙江力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