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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小桃与吴银秀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桃,吴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266���申请执行人杨小桃。被执行人吴银秀,1968年6月18日。杨小桃与吴银秀人格权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0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银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小桃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513.11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执26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