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梁永强与孙贵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强,孙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强。被执行人:孙贵琴。本院在执行梁永强与孙贵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贵琴拥有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39栋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贵琴名下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39栋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