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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梁永强与孙贵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强,孙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强。被执行人:孙贵琴。本院在执行梁永强与孙贵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贵琴拥有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39栋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贵琴名下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39栋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