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梦冰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梦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34号罪犯高梦冰,男,生于1988年03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2006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01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梦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日期:2017年01月12日止)。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梦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梦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