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文斌、沙某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斌,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卫辉市。200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4日刑满���放。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卫辉市。2015年2月28日因吸毒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转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斌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于2016年8月24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罪2013年12月份,被害人张某3在物华娱乐城认识了李某1(案发时未满16周岁)。被告人赵文斌、杨静(另案处理)得知后以二人发生过性关系为由预谋敲诈被害人张某3。12月17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张某3接李某1电话后来到卫辉市逸居宾馆楼下,被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及崔某(已判决)等人带到逸居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赵文斌和杨静让李某1说被张某3强奸,并让邵某(已判决)冒充李某1的叔叔向张某3索要钱财,后张某3和其亲属联系,其亲属来到该房间内,在被告人邵某等人的逼迫下,被迫拿出现金12000元钱。被告人赵文斌分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邵某分得赃款2000元,崔某分得赃款1000元。2015年10月27日,崔某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图、辨认笔录,证人邵某、崔某、张某1录、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的供述,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文斌因怀疑其女友闫妍和被害人姚某有男女关系,2011年3月17日23时30分许,赵文斌带领徐某等人来到卫辉市南关赵某2搏家中,被告人赵文斌等人持刀将姚某砍伤。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姚某左肩部两处单个创口长度均达10CM以上,并右枕部、左肩部、左背部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均属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文斌的供述,书证现场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赵文斌依法判处,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文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赵文斌系主犯,沙梦龙沙某某系从犯;另赵文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沙梦龙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未指使他人,应系从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故意伤害罪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2013年12月份,被害人张某3在物华娱乐城认识了李某1(案发时未满16周岁)。12月18日晚,被告人赵文斌和杨静(另案处理)得知后预谋以二人曾发生过性关系为由敲诈被害人张某3。20时许,被害人张某3接李某1电话后来到卫辉市逸居宾馆楼下,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崔某(已判刑)等人将张某3带至逸居宾馆一房间内,赵文斌让崔某打电话叫来邵某(已判刑),并让邵某冒充李某1的叔叔向张某3索要钱财,张某3亲属来到逸居宾馆房间后,在赵文斌、邵某等人的逼迫下,被迫拿出现金12000元。事后被告人赵文斌分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邵某分得赃款2000元,崔某分的赃款1000元。案发后,崔某于2015年10月27日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另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李贞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文斌供述,2013年冬天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杨静、李某1将张某3和李某1的事情告诉自己后,其在卫辉市逸居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并打电话叫来沙梦龙沙某某,准备把张某3叫过来吓唬吓唬他。然后又打电话叫来崔某,让他找个年龄大点的人过来,崔某说邵某年龄不小,其就让崔某通知邵某过来冒充李某1的叔叔。当张某3再次与李某1电话联系时,其接过电话让张某3叫家人来处理事。邵某到来后,其在走廊上告诉邵某整个事情,让他冒充李某1的叔叔报案处理后就离开了。一两个小时后,邵某打电话告知其对方出了12000元。其回到房间后,李某1给沙梦龙沙某某和崔某一人1000元,给了邵某和其一人2000元。(2)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供述,201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遇见赵文斌、杨静及李某1,杨静给赵文斌说李某1和唱歌时认识的一男子发生性关系后被那个男子拿走100元,现在那个男子来找李某1。赵文斌提出敲诈那个男子的钱,就对杨静说让那个男子过来。四人来到逸居宾馆一个房间内,崔某也来了。那个男子来后,赵文斌问那个男子是否强奸李某1,其和崔某在一旁给赵文斌帮腔,赵文斌慌称要报警,那个男子不让,赵文斌让那个男子通知他的家人拿几万元。那个男子的家人来后,赵文斌将那个男子强奸李某1的事告知那个男子的家人,并称李某1的叔叔一会过来。随后赵文斌让崔某通知邵某来后,赵文斌在电梯口将此事告知邵某,后邵某一进房间就自称是李某1的叔叔,先骂了李某1,又说要报警。民警来到后询问了李某1和那个男子,让去刑警队报案。后那个男子的家人同意出钱,邵某向那个男子的家人要3万元,但对方说拿不出来,后邵某经过多次协商说赔偿13000元,并把钱给了邵某,邵某把钱给赵文斌,赵文斌给其和崔某一人1000元,给了邵某2000元。另供述了其在卫辉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听说李贞贩卖毒品,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贞。2、被害人张某3陈述,2013年12月18日前,其和朋友去物华娱乐城玩时认识了李某1。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李某1让其到逸居宾馆找她。来到逸居宾馆楼下后,包括李某1在内的五六个人将其硬拉到房间内,一个自称是李某1叔叔的人说其将李某1强奸了,向其索要30000元的赔偿费,否则报警。其打电话叫来家人后,和邵某协商此事,未协商成邵某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到后,家人和民警以及邵某在房间内谈话,最后给了对方12000元。3、证人证言(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崔某的电话来到卫辉市逸居宾馆后,看到崔某、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李某1等人,赵文斌给其说李某1被一男子强奸了,让其冒充李某1的叔叔,敲诈那个男子钱。那个男子家人来后,其自称是李某1的叔叔,问那个男子的家人是私了还是公了,如果私了就赔钱,期间沙梦龙沙某某说让那个男子的家人出30000元,那个男子的家人不同意并提出报警,公安民警来到现场询问后说让刑警来,后那个男子家人同意出钱私了,随后有人让李某1改口称未被强奸,公安民警走后,男方的家人给了赵文斌12000元,赵文斌分给其2000元。(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其到卫辉市逸居宾馆赵文斌住的房间后,看到了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杨静及李某1,赵文斌说有个男子强奸了李某1,让李某1将那个男子叫来赔钱,后李某1在赵文斌的授意下电话通知了那个男子。那个男子来到逸居宾馆门口后,其和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杨静、李某1将那个男子带到宾馆房间。赵文斌对其说这事需要年龄大点的人在场,就让其将邵某叫来,赵文斌让邵某假装李某1的叔叔,之后赵文斌说那个男子强奸李某1,并说要报警,此时邵某在旁边假装着急,赵文斌就让那个男子联系家人。那个男子的家人来到后,邵某以那个男子强奸他侄女李某1为由,让拿来了10000元,期间邵某还曾电话报警,民警来后,其怕出事就离开了。其返回到房间时看到赵文斌、杨静、沙梦龙沙某某、李某1在场,赵文斌说那个男子家人给了10000元,分给其1000元,���给沙梦龙沙某某1000元。(3)证人张某1录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或18日的23时许,接到儿子张某3的电话后,其和妻子杨志琴赶到卫辉市逸居宾馆,看到张某3和三、四个男子、两个女子在一起,其中一个年龄偏大的人说他是其中一个女子的叔叔,张某3和那个女子发生性关系了,问其是公了还是私了,后对方提出要40000元,其不同意,对方报警,公安民警来后,经过协商给了对方12000元。(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其在物华娱乐城陪唱时认识了张某3,并在一天晚上发生性关系,之后张某3逐渐对其冷淡。和其相识的杨静知道该事情后,让张某3来逸居宾馆。当天下午杨静带其来到逸居宾馆一房间内,晚上赵文斌领着崔某等三四个人来到房间内,期间杨静联系张某3。21时许,张某3来到逸居宾馆门口,赵文斌带人把张某3带到房间内,��静和赵文斌将其从房间里叫出来,赵文斌让其说张某3强奸其,敲诈张某3钱,其不愿意,后其在杨静的威胁下表示同意。赵文斌让崔某给邵某打电话,邵某来后,赵文斌让邵某扮演其叔,其到房间后指着张某3说他强奸自己,赵文斌就和张某3谈如何解决该事。半个小时后,张某3的家人和公安民警先后到达逸居宾馆,其又按赵文斌的交代说此事不是被强奸而是自愿的。公安民警走后,赵文斌和张某3的家人商量私了,杨静随带其离开。十分钟后,赵文斌拿到10000多元,分给杨静2000元、邵某1500元或2000元。(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冬的一天23时左右,其表妹杨志琴打电话让其到卫辉市逸居宾馆,说自称是一个女孩的叔说张某3和那个女孩发生性关系,对方要30000元钱,让其去说事。其来到逸居宾馆的一房间内,对方还是要30000元,其说报警处理,对方就电���报警。民警来后,单独询问了张某3和那个女孩,其与张某3的家人和对方在房间外面协商,民警走后,其给了对方12000元。(6)证人李某2、赵某1(卫辉市公安局马市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2月18日2时许,二人接到报警电话称卫辉市逸居宾馆内发生纠纷,二人赶到逸居宾馆908房间后,邵某称他侄女李某1被人强奸,经单独询问张某3和李某1,他们均称没有强奸行为,二人随离开。(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与其联系准备投案,其让沙梦龙沙某某在上乐村度假村等候,并将该情况告知了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3辨认出邵某、李某1系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在卫辉市逸居宾馆敲诈其12000元的人;邵某辨认出崔某系和其在卫辉市逸居宾馆敲诈张某312000元的人;经李某1辨认崔某、赵文斌、邵某均系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在卫辉市逸居宾馆参与敲诈张某3的人,其中邵某扮演其叔。5、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的身份情况。(2)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卫辉市公安局马市街派出所证明证实,2013年12月18日凌晨到逸居宾馆908房间出警的经过。(4)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卫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分别证实被告人赵文斌200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因吸毒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5)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邵某、崔某因犯敲诈勒索犯罪已被判刑的情况。(6)现金缴款单、当事人领款单证实被害人张某3收到退赔款12000元。(7)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李贞拘留证、逮捕证、李贞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李贞贩卖毒品一案。(8)到案证明证实,2015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在卫辉市城郊乡河园村赵文斌家中将被告人赵文斌抓获;2015年8月17日,刑警大队从李某3处获知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准备投案,并在卫辉市上乐村元丰农庄度假村等候,随安排民警将沙梦龙沙某某带回进行讯问,当日对其行政拘留,后转强制戒毒。8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沙梦龙沙某��从新乡市戒毒所带至卫辉市刑警大队讯问,当日被刑拘。二、故意伤害罪赵文斌因怀疑其女友闫妍和被害人姚某有男女关系,2011年3月17日23时30分许,赵文斌带领沙梦龙沙某某等人来到卫辉市南关赵某2搏家中,被告人赵文斌等人持刀将姚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左肩部两处单个创口长度均达10CM以上,并右枕部、左肩部、左背部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均属轻伤一级。2016年8月1日,被告人赵文斌家属赔偿被害人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姚某对被告人赵文斌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与证人徐某、沙梦龙沙某某、吴某、赵某2搏、范某、马国亮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姚某被被告人赵文斌等人持刀砍伤;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明证实被害人姚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文斌赔偿姚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另有姚某、马国亮的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住院病案、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案件相关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斌、沙梦龙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文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赵文斌辩解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应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赵文斌授意崔某电话联系邵某,并让邵某冒充李某1的叔叔,积极参与敲诈张某3,��事实有证人邵某、崔某、李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故被告人赵文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赵文斌辩解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应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认为其不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沙梦龙沙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由崔某予以退赔,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文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沙梦龙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9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家坡审 判 员 丁 凌审 判 员 王朝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