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克西、于云凤与刘克西、于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克西,于云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克西,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云凤,女。再审申请人刘克西因与被申请人于云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克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12月14日10时许,刘克西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发生地段时顺路直行,并没有转弯。于云凤为了从右侧超车,撞到刘克西的右胳膊,造成人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办案人员未查清事实,就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克西负主要责任,于云凤负次要责任。刘克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刘克西与于云凤电动车相撞造成事故,当时交警出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随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克西负主要责任,于云凤负次要责任。刘克西主张:事发时其顺路直行,并没有转弯,是于云凤超车,造成事故。刘克西对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刘克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克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