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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天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天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00号被执行人:申天计。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申天计罚金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申天计现正在服刑,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申天计至今尚未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鉴于被执行人申天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申天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