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迎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清,王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清,男,1928年8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桐柏县陈关镇八一路90号。被执行人王迎,女,1953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迎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1.3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文清与被执行人王迎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