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磊、向柏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向柏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96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柏名,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王磊与向柏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柏名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他案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9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7298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王磊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3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