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16号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号楼(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鹤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毅,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法定代表人潘启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颖超,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航,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