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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群超与代钦、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超,代钦,布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880号原告李群超,男,36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被告代钦,男,27岁,蒙古族,牧民,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布和,男,49岁,蒙古族,牧民,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超诉被告代钦、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群超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群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