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文明申请杜占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15号李文明,男,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杜占锋,男,住所地许昌县。李文明申请杜占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