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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王泽斌、袁兆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王泽斌,袁兆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019号原告李宝玉。被告王泽斌。被告袁兆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泽斌、袁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的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