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远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良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远良,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至12月4日,被告人陈远良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村委会惠英村52号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以每斤30元的价格收购高福铭、康燕青、李亨翔(均已判刑)从韶钢炼钢厂仓库盗窃的钼铁共计380斤,之后以每斤33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钼铁价值人民币16288元。被告人陈远良于2016年3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非法所得19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远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韶钢公司采购技术条件钼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高某铭、康某清、李某翔、谢某香的证言,被告人陈远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良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远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远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三十七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第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