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俞中伟与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永红、包亚明、张宝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中伟,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永红,包亚明,张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俞中伟,男,生于1986年3月。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文国,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永红,男,生于1981年8月被执行人包亚明,男,生于1984年3月被执行人张宝珠,男,生于1985年3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俞中伟与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永红、包亚明、张宝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2016)甘09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19393元、诉讼费5774元,并承担执行费3277元,共计2284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永红、张宝珠、包亚明银行的存款2284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玉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福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