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兵与任祥、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任祥,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057号原告刘兵,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任祥,男,1974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新,男,1969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任祥、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刘兵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刘兵承担。审判员 王文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