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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兵与任祥、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任祥,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057号原告刘兵,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任祥,男,1974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新,男,1969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任祥、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刘兵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刘兵承担。审判员  王文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