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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卢小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卢小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海逸豪庭36、3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47858849。法定代表人:彭丽萍,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旭湘,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龙,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红,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诉被告卢小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百佳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佳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小红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元,由原告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的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