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商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与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2662号原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671026,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法定代表人肖培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进花,该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被告: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继续冻结被告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长宁道支行13×××09账号上的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长宁道支行13×××09账号上的存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