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某支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某支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某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883号原告: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常,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某支局。负责人:梁某,支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战,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律师。原告尹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某支局(以下简称邮政公司深圳某支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某分公司(邮政公司某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保价款12000元,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要求被告邮政公司深圳某支局返还我超收的保价费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刘燕从深圳市通过被告邮政公司深圳某支局所属的通发代办所给我邮寄包裹,邮寄物品是苹果6S和苹果6S大屏手机各一部,保价金额为12000元,并缴纳了保价费120元和其他费用共计148。2015年11月25日,我在被告邮政公司宁阳分公司所属的磁窑邮政支局处收取包裹时,因EMS是我国快递业的领头羊,我未仔细检查,到家时才发现包裹内没有手机,仅有附属配件。我立即赶回被告所属磁窑邮政支局处询问,经调取该局的监控录像显示,我收取包裹时手机盒上透明包装膜已不存在,对包裹上的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进行对比,发现与我手中存放的收据联记载的内容不符。后经询问客服才知,被告邮政公司深圳某支局超标准收取保价费60元。综上,我缴纳了邮寄及保价费用,被告应安全将我邮寄的包裹送达交付,现运输过程中手机丢失,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保价款,��还超出的费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尹某提供的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和邮件邮包投保单记载,邮包寄件人和邮包投保人均为案外人刘燕,收寄人为被告邮政公司深圳某支局及相关邮政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刘燕与被告邮政公司深圳某支局相关邮政公司,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行使与承担,尹某作为邮包收件人,与本案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尹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当,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