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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段万军与深圳去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万军,深圳去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04号原告段万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去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段万军与被告深圳去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通知原告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补缴诉讼费人民币36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段万军负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