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卢礼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礼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78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礼敏,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礼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0110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礼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卢礼敏分别向被害人王某、刘某、张某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卢礼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礼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礼敏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卢礼敏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礼敏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刑初8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