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亚、王耀辉等与武志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亚,王耀辉,武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亚,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耀辉,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系王亚丈夫。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志红,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亚、王耀辉因与被申请人武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亚、王耀辉申请再审称: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武志红的丈夫王彦平100000元,其只欠武志红40317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亚、王耀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经审查,王亚、王耀辉在再审复查期间提交的李亚平及侯辉两人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且武志红不予认可,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王亚、王耀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亚、王耀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亚、王耀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