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鸣、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张鸣,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5组。被执行人张鸣,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5组。被执行人张鑫,女,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教师,住新野县书院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张鸣、张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