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刘志泉、李晓燕、胡斐、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刘志泉,李晓燕,胡斐,何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8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平昌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军,平昌县支行职工。被告刘志泉。被告李晓燕,系刘志泉之妻。被告胡斐。被告何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刘志泉、李晓燕、胡斐、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志泉、李晓燕、胡斐、何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59元,依法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