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树峰与谢素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峰,谢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014号原告:王树峰,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裴屯村裴屯****号。被告:谢素和,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裴屯村裴屯***号。原告王树峰与被告谢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6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5年9月24日,双方约定2015年9月24日前还原告本息合计68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拒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祥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