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文安县鸿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凯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鸿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凯顺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228号原告:文安县鸿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新桥农场。法定代表人赵庆祥。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凯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吴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董凤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鸿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凯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鸿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文安县鸿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