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王春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王春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855号原告:张永刚。被告:王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王春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永刚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颉成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