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7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雷与毛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毛绢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7909号原告:陈雷,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毛绢菊,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陈雷与被告毛娟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3日,被告毛娟菊向原告陈雷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无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娟菊应偿付原告陈雷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毛娟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倩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