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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范士武因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士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875号被执行人:范士武,男,1983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范士武因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士武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522执87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东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宁 来源: